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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职工办理在职学习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1-24 09:22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各单位:
由于目前教育部规定报考研究生无需报考人所在单位意见,但学校针对在校职工报考在职学习有相应的资格规定,现重申在职学习报考的相关事项,请各人事干部将本通知挂在各单位主页,以多种形式让教职工明确报考的资格和程序,并将此通知送达主管领导。关于我校职工办理在职学习审批事项的通知
学校人事部人才开发办公室负责办理我校职工在职学习审批事项以及学历、学位的变更手续,根据《北京大学职工在职学习管理办法》(校发人字89第019号)的规定和近几年情况的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各类在职学习人员需在校在岗工作连续满1年,上学日期距来校工作日期需连续满2年;二、在职学习毕业未满1年者,不得报考其他层次的学习;
三、报考在职学习人员提交在职学习申请书(注明报考学校、学习专业。申请书需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单位行政章)、本人工作证到校人事部人才开发办公室(红六楼119房间)办理相关审批备案事项;
四、各单位主管领导应根据报考人的工作表现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对报考人的申请予以认真审核;
五、以上所说在职学习包括各类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成人教育、继续教育。
六、报考人报考各类在职教育,必须明确该教育是否获得国家教育部的承认。
七、没有报考备案的学习,学校不予承认。
八、在职学习毕业的教职工,请及时到我办办理学历、学位登记变更手续(个人携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相关学籍材料由单位人事干部直接送人事部档案科。
九、各单位应认真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在职学习的管理工作。
北京大学人事部
200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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