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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主题演讲暨研讨会记
发布日期:2006-08-09 18:26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8月6日下午,在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万众楼,美国财政联邦制和财产税的主题演讲暨物业税学术研讨会在此展开。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教授主持。主题演讲人为来此美国印第安那大学的满燕云教授,其他与会专家有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副部长林家彬,助理研究员王晓明,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李玲教授、平新乔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曹建海等。
作为一名研究公共财政和城市经济的学者,满教授主要关注国家和地方征税和预算,城市和发展经济学,政府间关系,环境经济学以及政策分析等领域。她曾多次在美国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文章,并曾出版专著。会上,满燕云教授介绍了美国财政制度与财产税(即物业税)征收的详细情况,并对比了中美财政制度的不同,着重提出了征收物业税在中国前景和问题。
易纲教授介绍了十六届三中全会有关适时征收物业税的文件,提出了征收物业税的三点主要理由。第一,征收物业税有利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物业税是相对稳定的税种,有利于稳定地方财政收入,匹配财权与势权;第二,征收物业税有利于建设环境友好与节约型社会,众所周知,中国人地关系紧张,但是中国的人均住宅面积相对于其他资源紧张国家却相对较高,而物业税是基于持有房屋成本的税种,这种税收有利于高质量、舒适型的住宅建设导向,也有利于降低人均住宅面积,保护环境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第三,征收物业税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使其向公共建设、提供公共服务方向发展。目前地方政府对发展工业的热情较高,这与目前的税制有很大的关系,地方政府只有发展工业才有稳定的税收来源,而如果开征物业税,则该税收的收入一方面专门用于改善居住环境,另一方面有利于民众监督政府的政绩,有利于改善目前以工业发展为中心的政府导向,使政府向公众服务型转变。
与会专家就中国的物业税征收问题开展了激烈的讨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林家彬、王晓明提出了关于美国物业税征收的很多问题,并提出物业税是累进还是累退的税种。关于这个问题满教授解释了累进和累退主要是参照收入而非财富存量,一般来讲物业税应该是累进的税种,但也随着供给方,入住群体的身份等因素而有所例外。
李玲教授表示非常赞同易纲教授提出的征收物业税的三个理由,并提出了是否要双重税率来适应中国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平新乔教授着重讨论了新老房产是否应该采用不同税制的问题;而来自财政部的王宛言提出美国的物业税是否依赖于美国的联邦制,是否适用于中国的现实等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易纲教授和满教授给予了精彩的回答。关于双重税率,易纲解释到物业税是一个地方税种,由中央决策地方立法,因此每个地区可以酌情采用不同的税率,从而适应不同的地区情况。关于新老房产的问题,易纲教授表示可以采取新老划断,就与贾康所长讨论的结果,初步暂定对于住房要全部征收,以示公平。满教授解释了物业税并不依赖于联邦制度,非联邦制国家如法国等都在征收物业税,因为物业税的核心是它是不依赖于流转的、税收收入投入公共服务的税种,因此对改善目前中国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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