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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sidenav header background1998年第37期(总第058期)我国是否应当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外国农业保护政策的经验教训和启示
发布日期:1998-08-10 21:00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近年来,一些人提出应当对我国农业实行保护政策。一条理由认为许多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并使本国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得到显著增长。首先应当明确区分有关农业保护说法的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把日常语言中通常具有褒义的“保护”一词运用到农业部门形成的一些概念和要求。例如,保护农民权益,保护耕地资源,保护农业环境和水利设施等等。这类意义上的保护要求是正当合理的,并有重要现实意义。对此没有理论上的意见,问题在于如何有效地实行。另一类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农业保护政策。这里的保护是针对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而言的。其根本特征在于通过政府的国内价格干预和边境控制手段,替代和扭曲市场机制作用,以达到刺激国内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产量,向农业人口转移收入的目标。外国农业保护政策通常指经济学意义上的保护政策。是否应当实行这个意义上的农业保护政策则应慎重考虑。
从历史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曾经实施农业保护政策。19世纪后期德国、法国等在工业化过程中,就开始实施粮食贸易保护政策。美国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时期,为提高农民收入,罗斯福政府于1933年制定《农业调整法案》,保证按“平价”买进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开始实施农业保护政策。战后,美国农业保护政策虽曾经过多次调整,但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没有根本改变。以农业保护为目标的“共同农业政策”是战后欧共体的基本政策之一,其主要手段是国内价格干预和可变进口关税。日本战后也大大增加了农业保护政策的力度,1955/50到1975/70的20年间,包括大米、小麦、牛肉、猪肉、鸡肉等七种主要食物在内的平均名义保护率由44%上升到147%。从60年代后半期开始,韩国和台湾效仿日本。对农业特别是大米实行保护。
虽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建立之初,一些农业贸易自由化倡导国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曾经建议把农业包括在GATT管辖范围内。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限制,特别是欧洲和美国的反对,农业部门成为超越GATT规则的例外。这一情况直到1993年12月GATT“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签订才发生根本转变。《农业协议》启动了农业自由化历史进程。可以预料,在即将到来的21世纪,一国实施农业保护政策将不仅是国内政策选择的问题,它会受到越来越严格的来自多边贸易规则的外部约束。
由此可见,从历史上看农业保护政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且,农业保护政策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增加国内农产品产量和农民收入。例如,欧共体采取农业保护政策使粮食等农产品由净进口变为净出口。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农业人口收入维持在与城市人口大体一致或较为接近的水平。
然而,农业保护政策经济代价巨大,远远超过其成效。低效率是由其本质特征决定的。农业保护政策实质在于通过国内价格支持和边境控制手段,使国内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价格和数量组合与市场机制作用下会形成的组合相背离。由于大规模利用政府干预经济手段超越和扭曲市场机制作用,必然产生各种效率损失和浪费。第一,政府财政支出和纳税人负担沉重。例如,1982~1984年,实行农业保护政策的发达国家农业收入中政府补贴所占比重:日本占72%,欧共体占33%。第二,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欧共体内部由于农业保护政策,预算支出向农业大幅度倾斜,扭曲了资源配置机制,结果使英国,西德这些粮食生产比较成本很高的国家也大量增加了粮食生产并出口粮食。这样严重违背经济学比较优势规律的做法显然有很大效率损失。第三,高价格对消费者的福利损失。农业保护政策导致粮食和农产品国内价格远远高于世界市场价格。90年代初期,日本的小麦国内价是进口价的5.65倍,大豆为5.95倍,牛肉为2.86倍,大米更高达7倍以上。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福利损失。第四,补贴出口和限制进口引起贸易摩擦。第五,对农民的不利影响。欧共体等国与不实行农业保护政策的澳大利亚等国农民行为具有很大不同。一遇困难,欧共体农民眼睛盯住政府,动不动就把牲口赶到大街上抗议,要政策。澳大利亚农民则注重科技,关注国际市场行情,努力使生产经营决策贴近市场变动走势。他们的素质差别不是天生而来的,而是由政策环境塑造和培养而成的。农业保护政策使农民一定程度失去对市场变动的反应和调节能力,经营素质下降。
农业保护政策通常宣称两个基本目标:一是提高农民收入或使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达到收入一致;二是通过自给自足途径来保障粮食安全。这两点目标都存在问题。农业劳动力收入低于非农业劳动力有两类原因。一类是不合理因素,如政府挤压农业的政策;这无疑应纠正。另一类是经济上合理的因素。例如,由于恩格尔规律作用,随着收入增长消费者对食物需求增长较为缓慢;在一定条件下,这可能使农业人口相对收入较低。更重要的是,农民由于受教育条件较差等原因而人力资本质量较低,这是农业人口相对收入较低的普遍原因。因而,解决农民收入较低的有效方法之一应是增加对农村教育的投资。由于恩格尔系数下降,经济发展通常要求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业部门转移。农业与非农业劳动力适当的收入差异对于实现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目标是必要,也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食物安全目标是至关重要的。但它不等于尽可能减少相互贸易依附程度,实现粮食自给自足。农业市场化和自由化有可能使资源配置效率和食物安全目标都得到较好实现。
因而,是否实行农业保护政策是一个关系全局的战略性问题。对此决定应当极为慎重。依据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外国的经验和教训,我国不宜实行农业保护政策。首先,农业保护政策虽能增加农产品产量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民收入,但其经济代价巨大,远远超过其成效。如果我国实施农业保护政策,出现上述国家那样农产品价值1/3甚至于2/3由政府补贴来支持的局面,沉重的政府财政负担以及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会对我国经济长期持续增长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农业保护政策不可取,根本理由在于它是不经济的,缺乏效率的。
其次,我国现实的内外环境特点,决定了实施农业保护政策必然面临额外困难。第一,外国实施农业保护政策大都是在工业化水平较高,农业人口降至总人口较小比例时发生的;多数人保护少数人困难较小,比较容易实现。我国现今以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农业人口仍占总人口的较大部分,少数人保护多数人困难较大,更难实现。另一方面“乌拉圭回合”第一次将农业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的范围。下个世纪的外部环境与过去几十年间不同。如果我们执意实施农业保护政策,会使我国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产品出口受到抑制和损害。
再次,我国农业从外贸角度看,并不是非实施保护政策不可。以食物贸易而论,由于我国人多地少,需要耕地要素较为密集投入的粮食生产会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而比较优势下降,而其他许多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则会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甚至加强竞争优势。事实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谷物进口上升,其他若干高附加值食物(尤其是水果、蔬菜、水产品、肉类等)出口量也大幅度增长,形成食物交换食物规模不断扩大的局面。与人们一般印象相反,过去十多年高速工业化时期,我国食物部门以价值衡量的净出口量空前扩大。
最后,在我国实施农业保护政策未必真正代表农民利益。农业保护政策的基本特征在于它主要是通过政府行政干预实现的,其结果成效与操作执行过程中政策是否走样直接相关。我国仍处在过渡时期,市场经济还不发达,行政人员自律性不高,社会对行政过程的监督机制还远未健全;如通过政府大范围行政干预措施实行农业保护政策,会引发大量寻租和舞弊问题,助长不正之风甚至违规违法现象。结果很可能是国家花费了纳税人大量钱财,却未能给农民多少真正实惠,而是大量流失在中间环节。
提出不宜实行农业保护政策,绝非忽视发展农业生产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极端重要性。然而,这两方面目标应当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实现,不应当也不可能通过人为性的政府干预和保护政策来实现。还应指出,不宜实行农业保护政策,不等于说政府应当无为而治,放任自流。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政府应当致力于农业科研和农民教育,保护产权关系,提供信息服务,在环境、卫生、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等,给市场有效运作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创造外部条件,而不应当过多干预市场价格和激励机制。另外,考虑到我国粮食生产半自给性和市场波动较大的特点,政府可能有必要以控制粮食价格的季节和年际波动为目的,采用与市场具有兼容性的政策手段对粮食流通领域进行干预。有效实现这一职能的关键是政府作为市场参与者而不是统制者的身份介入市场,其前提条件是对现行粮食流通“双轨制”进行彻底的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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