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黄益平谈平台反垄断:分拆不是好办法,而要改善市场可竞争性

发布日期:2022-12-29 12:00    来源:

 

“中国数字经济确实存在‘大而不强’现象,但关键是不断往前走。”“构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时,应该考虑理念上的创新,而非简单套用传统治理模式。”12月22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出席南都“2022啄木鸟数据治理论坛”,在主旨演讲环节分享对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和治理方向的观察。

数字经济发展带来“三升三降”

近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2年)》显示,中美欧形成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三极格局。2021年美国数字经济蝉联世界第一,规模达15.3万亿美元,中国位居第二,规模为7.1万亿美元。从数据来看,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二,但也存在“大而不强”“快而不优”的问题。

黄益平注意到,当前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德国等,其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超过65%,而中国的占比接近40%,这说明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仍有提升空间。在业务模式上,中国互联网企业以商业模式创新驱动为主,更和消费互联网相关;而美国的创新公司主要技术驱动,消费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齐头并进。如果做一个相对极端的概括,美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比较优势更多体现在技术优势,而中国是市场优势。

对于数字经济“大而不强”的问题,黄益平直言“并不感到悲观”。他认为,考虑到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基于现有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能要求中国很多领域都处于全球领先。同时更应看到,过去五六年间中国在一些关键领域的技术突破明显。有英国学者统计发现,一些新兴前沿的数字技术领域中,比如区块链、计算机视觉、自动驾驶等,中国专利数量赶超明显。

梳理数字经济发展现状,黄益平发现“受益和挑战突出”也是一大特点。他用“三升三降”概括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变化——“三升”即提高效率、扩大规模、改善体验;“三降”即降低成本、控制风险、减少接触。

不难理解,数字经济的普惠性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系列变化。通过一部手机,人们可以网上支付、网上购物等等,生活质量有所提升。数字技术的发展也孵化出许多新兴产业,“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转型快速,数字经济在引领发展、带动就业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数据显示,当前中国有两亿灵活就业人员。

但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规模效应等特性也带来了明显挑战。比如不合规收集、处理和分析数据的现象普遍,侵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事件频发。再比如,平台经济领域容易形成“一家独大,赢者通吃”的局面,引发垄断担忧。一些平台利用资本优势大量收购新兴创新企业,而后束之高阁,这类“猎杀式并购”行为可能遏制创新等。

平台反垄断需关注“市场可竞争性”

2020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范资本无序扩张”,随后开启平台经济专项整治行动。2022年刚刚结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

“实施常态化监管,提升常态化治理水平,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黄益平认为,构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应当重视理念上的创新,不能简单套用传统经济治理的方式。

他特别提到平台的三种身份,即平台几乎同时具备企业(经营)、市场(撮合)、政府(调控)的功能。当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保证平台既追求效率,又兼顾公平公正?针对平台经济的监管政策,是否应当具有一些特殊性?这是应当关注的问题。

以反垄断为例,黄益平进一步分析,传统观点认为企业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为获得垄断利润可能大幅提高消费者价格。但平台给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往往是免费的,并不能由此认为平台不存在垄断问题。反过来,基于数字经济规模效应等特性,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大即垄断”,还应看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可竞争性,是否允许潜在竞争者进入。

“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领域,有一家平台的市场份额占到高达九成,但这几年掉到了四成左右。这说明该平台在2013年的时候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有的话,它可能会阻止新的竞争者进入这个市场。”

作为一名经济学者,黄益平表示反垄断是有必要的,但应当关注数字经济的特性。相比市场份额、市场规模等,关注市场可竞争性条件尤为重要——“即便将来看到有垄断倾向和现象,更好的解决办法不是分拆,而是改善市场可竞争性的条件。”此外,考察消费者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时,也不能简单地看价格指标,应做更加深入和细致的研究。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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