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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温州金融改革看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与规制”讲座

发布日期:2012-05-09 08:39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2012年5月3日晚,“从温州金融改革看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与规制”主题讲座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举行。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薛兆丰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教授就温州金融改革以及吴英案的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邓峰副教授主持了此次讲座,并参与了相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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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兆丰教授发表了“民间融资歧路容易正路难”的演讲。首先,就吴英案而言,薛兆丰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庞氏骗局”。庞氏骗局的主要特征是不断靠后继投资者的投入来支付之前应付的回报,而非实际的经营盈利,同时又误导投资者使其认为投资确实获得了真实收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吴英不断谎报盈利能力,不断借钱偿还旧债,这一行为符合庞氏骗局的基本特征。但是,就法律认定而言,吴英的“诈骗行为”虽然存在,但是否确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由尚不充分。其次,薛兆丰教授认为,民间金融目前遇到的困难,核心在于“两多两难”:民间的资金多、投资难,中小微企业多、融资难,也就是说投资与融资这两个方面联系不起来。所以,中国金融市场上缺的不是资金,而是信用识别体系。从经济学角度看,金融市场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要解决信息问题非常困难,这需要信用识别体系的建设。从这个标准来看,目前温州金融改革所提出的“P to P”(个人到个人)的融资方式并没有帮助降低信用识别的成本,所以长期来看效果如何值得探讨。此外,目前市场上的融资方式还是以资产抵押为主,而中小企业最大的问题是缺少可抵押的资产,所以应当努力建设无形的信用体系,将银行、税务、法院等系统结合起来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为每个个人、企业建立信用指数,从而降低信用识别的成本。同时,应当降低企业面临的税负,使其诚实经商。只有降低走正路的成本,才能尽可能避免民间融资走上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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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冰教授就吴英案谈了三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在事实判断的层次上,彭教授认为吴英案很像一个庞氏骗局,但也存在一些疑问。因为吴英本身是个默默无闻的人,她所承诺的回报率几乎达到100%以上,而她的借款对象大多是有发放高利贷经验的人,所以为什么这个局能维持下去让人难以理解。其次,从法律上的判断来看,彭教授对吴英案定罪的三个要素——向公众集资、非法占有、诈骗方法进行了探讨,认为一审提供的证据并不充足。第三,就法律价值判断来看,认定集资诈骗的立法标准应当较高。接着,彭冰教授还就温州金融改革谈了三个层面的问题。首先,彭教授认为,中国30年改革开放以来,出于种种原因,在金融领域的改革很少。新中国建立后前30年国家取缔了市场,而后30年限制民间融资的市场,所以要建立金融市场的秩序,可能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其次,由于过去特殊的历史背景,目前法律中残留了非常多的民间融资障碍。例如,企业间的借贷遭到禁止,消费性质的高利贷与生产性质的高利贷没有做出区分,但对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却做出了区分。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下限而无上限,利率可以很高,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却被施加了上限。同时,在法律上非法集资的定义仍然太模糊,而商业领域恰恰需要的是明确的规则。再次,法律还要支持民间金融秩序的运作,提供一些保护措施,这主要涉及三点:第一,法律应当支持民间契约,因为契约本身就是对市场秩序的最好的支持;第二,法律应当规范收债人的行为;第三,法律应当进一步完善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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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峰副教授对两位特邀嘉宾的观点做出了评论。首先,吴英案并不是一个庞氏骗局,因为典型的庞氏骗局多以股票、债券为形式,不会严格受到贷款到期日期的影响,没有人可以阻断骗局的变大。然而,吴英与个人所签订的一单一单的借贷合同不符合庞氏骗局的特征。其次,吴英案的审理事实讲得不够,还应进一步公开审讯,把事实讲清楚。再次,温州金融改革的提法有问题。改革并不局限于温州一地,并没有地方市场的概念;金融的本质也不是多设几个交易市场、多设几家金融机构,而应当是让融资去服务于产业。第四,在原有的制度下,非正规的市场一直都存在,改革的方法无非是将过去不合法的行为合法化。最后,搞好金融不是靠搞好债权人的保护这样一种直线思维就可以实现,这样只会最终将产业绑死,金融行业的发展最终还是要鼓励实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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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三位主讲人进一步就相关观点进行了交流与讨论,并回答了现场参与者的提问,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许文健,李姝婧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