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黄益平:P2P应设准入门槛 借款额度可提高

发布日期:2016-10-27 09:41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记者 王力为)对金融创新的“过去时”P2P,“现在时”Fintech(金融科技),以及潜在的“未来时”,监管应如何对待?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黄益平并不赞同当前针对P2P无准入门槛、借款额度偏低的监管办法,并认为对金融创新不应默许“野蛮生长”,然后再踩“急刹车”。

在10月22日于北大朗润园举行的《朗润讲堂:互联网时代的颠覆与坚守》上,他表示,互联网金融已经是风险高发区,监管需要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他就此提出几点看法。

在要不要设立准入门槛问题上,当前的监管政策对P2P平台是基本不设门槛的备案制,谁想做,在地方金融办备案就可以。

“我觉得要设立门槛。”黄益平对财新记者表示,金融交易需要监管,而且是经济活动中最需要监管的一个领域,根本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这导致风险易传导,易形成系统性风险,而互联网金融更为独特。互联网金融的很多参与企业和个人,在相当程度上是小微企业、低收入群体,共同特征就是识别和承受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监管设准入门槛其实就是给他们建立第一道防火墙。

完全没有准入门槛,谁想做都可以,这也是导致过去很多平台出问题的原因之一。

就借款额度问题,他进一步表示,现在把额度压得很低,互联网金融如果最后要发挥普惠的作用,额度肯定需要再考虑。

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借款限额作出规定,即单一自然人、单一法人在单一平台的借款余额分别不能超过20万元、100万元,在多个平台的借款总额分别不能超过100万元、500万元。去年12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此项内容。

他认为,第一步做这样的限定,试试未尝不可,但未来互联网金融要真正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尤其是解决普惠金融的问题,如果额度压得太低,最终未必能满足中小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生产生活的需要。“我相信额度限额会调整的。”

除了准入门槛及额度问题,他还提出几个监管的核心问题。一是对互联网金融与对传统金融的监管,应该在同一框架里,还是有一个单独的框架。“我个人认为应该在一个框架里。”

二是当前央行管支付、银监会管网络借贷、证监会管智能投顾和基金直销这样的分业方式,是应该继续,还是转而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他认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客观事实,分开监管不是最佳办法。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采用机构监管还是功能监管的办法。在他看来,现在讲求的穿透式监管很重要。

最后是信息拥有、使用的问题。他认为,对信息安全需要加强保护,但是同时也要保证这个信息系统是相对开放的,尤其不能因为要保护信息安全,各方都把数据卡在自己手里。

他表示,曾听到一些部门说,因为信息安全问题,外国投资者不能参与。在他看来,此类问题要综合考虑,如果说互联网金融能带来价值,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有大数据分析,那么信息安全保护一旦导致没有大数据了,那互联网金融也就做不下去。

吸取在互联网金融问题上的经验教训,监管者对Fintech或下一个金融领域新生事物应该如何应对?黄益平对财新记者表示,对金融创新还是要在创新和风险之间求一个平衡。

过去的做法是有些领域完全不管,做什么都可以,但是过一段时间就严格监管。这在P2P领域就很明显,出台的政策对规模有限制,对信用中介有限制,对托管有限制。在这套新规定下,当前大多数P2P平台都是不符合标准的。

有很多领域本来应该有牌照,如果不发牌照,就造成了一些客观的问题。他表示,没有门槛造成不符合资质的企业很多;如果一开始就有较好的监管框架,是有可能在早期就规避出问题的一些比较著名平台的风险的。

在这个过程中,并不一定要完全按照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标准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他认为,基于现在要求P2P做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那么针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资本金、流动性这些要求就没有必要了,但是仍然应该考核、考察其资质,尤其是在现在所谓的新的网络贷款和投资里,对大数据分析的要求较高,“我觉得对数据的拥有和数据分析的能力就应该成为监管准入的一个很重要标准”。

当然随着市场的发展会形成竞争,标准可以改变。但他认为,初期这样的监管是需要的。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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